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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升·青青丽苑车库租赁合同
甲方: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25357h
法定代表人:寇德江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重庆出版传媒创意中心21楼2111室
邮政编码:400061
授权签约代表及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23-67250681
电子邮箱:1047484752@qq.com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签约代表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及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正升·青青丽苑停车库(以下简称:租赁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签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基本情况
1.1位置: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璐441号正升·青青丽苑停车库。
1.2租赁范围:一层、负一层、负二层甲方产权车位(详见附件1:车库租赁范围示意图)。
1.3停车位:210个。
二、租赁期限
1.乙方承租期限为3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乙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期限届满时,若乙方要求继续承租,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协商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三、租赁场地的交付
甲方于2021年 月 日将租赁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按租赁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租赁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盖章、交接经办人签字确认,并附现场照片。
四、租金、保证金及九游会体育线上平台的支付方式
3.1 租赁场地租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
3.2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场地中车位租金以210个车位计算: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日租金单价为 元/个,车位月租金共计 元,租赁场地年租金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
2023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期间,车位日租金单价为 元/个,车位月租金共计 元,租赁场地年租金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日租金单价为 元/个,车位月租金共计 元,租赁场地年租金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3.3 如甲方出售车位,租金结算方式:甲方车位共210个,2022年1月1日起甲方新出售的车位按310元/月·车位(即10.33元/天·车位,每月均按30天计算)从乙方租金中扣减。乙方于次月5日前提供车库租金结算月报表(按已购车位业主与乙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日期为每车位的结算日期),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3.4支付时间及滞纳金:租金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由乙方按月度支付,即前一月度最后5日前向甲方足额缴纳下一月度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应交而未交租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30日的,甲方除收取滞纳金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5双方确定租金交付方式为: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交纳租金。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租金确认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
账 号:500113016018001465495。
按第3.2条约定计算原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租金标准明细如下:
时间 | 金额(元) | 到账日期 | |
第一年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
|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
| 2022年1月25日 | |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
| 2022年2月25日 |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
| 2022年3月25日 | |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
| 2022年4月25日 |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 2022年5月25日 |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
| 2022年6月25日 | |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
| 2022年7月25日 | |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
| 2022年8月25日 |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
| 2022年9月25日 | |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
| 2022年10月25日 | |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2022年11月25日 | |
第二年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
| 2022年12月25日 |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
| 2023年1月25日 | |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
| 2023年2月25日 | |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
| 2023年3月25日 | |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
| 2023年4月25日 | |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 2023年5月25日 | |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2023年6月25日 | |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
| 2023年7月25日 | |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
| 2023年8月25日 | |
2023年10月 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
| 2023年9月25日 | |
2023年11月 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 2023年10月25日 | |
2023年12月 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023年11月25日 | |
第三年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
| 2023年12月25日 |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
| 2024年1月25日 | |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 2024年2月25日 | |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
| 2024年3月25日 | |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
| 2024年4月25日 | |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 2024年5月25日 | |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 |
| 2024年6月25日 | |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 |
| 2024年7月25日 | |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
| 2024年8月25日 | |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
| 2024年9月25日 | |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
| 2024年10月25日 | |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2024年11月25日 |
3.6保证金: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履约保证金收据。租赁期间,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选择以保证金冲抵租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及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执行阶段的评估或拍卖费用等费用)。如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及甲方因此而支出的上述其他费用。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无上述行为,待乙方将租赁场地恢复至甲方交付乙方时的状态且完成甲方确定的解约手续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并提供租赁场地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和收费标准批复意见及停车场相关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负责指导并监督租赁场地的公共维护工作、清洁工作、防火防盗工作及公共秩序情况等,有权对租赁场地内的所有维护、维修、改造等进行监督管理,在乙方的前述工作不符合甲方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4)承租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外出售乙方所承租的任意车位;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甲方与购买车位的业主完成车位交接手续。乙方未能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且不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租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地面、墙面及顶面的日常清洁维修维护工作。
(2)乙方负责维护租赁场地的公共秩序,维护租赁场地出入口秩序及场内秩序,确保道路通畅。
(3)乙方负责进场车辆的看护、保管、防盗及安全工作。在租赁场地内发生车辆被盗、毁损或安全事件时,乙方须及时配合民警查明事件起因,协助追回被盗车辆、查明毁损事故;若车辆被盗、毁损之日起一周之内尚不能给失主予以交代,乙方须主动与车主协商给予赔偿,积极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乙方看管人员主观失职导致被盗事件、毁损事件发生,则应对看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场地所需设备、用品添置以及车库收费系统、消防系统、应急电源、监控系统、辅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篦子、锥桶、eps电源、灯管、停车标识、标线、定位器、护角、挡车桩)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及更换,负责租赁场地线路指引、安全提示等标识标牌的安装完善,确保车库正常运行。若设施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和购买。前述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租赁场地防火防盗工作,乙方经营活动过程中如因停车场内电路用水、用电、用气等使用不当,导致停车场发生火情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家用电器使用不当等。
(6)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场地使用照明等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疏忽,违反规定造成火灾、失窃等事故,所产生的赔偿或罚款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负责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租赁场地内损坏设施的维修更换改造,并保证既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又不影响租赁场地的外观美观。改造完成后,乙方应取得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合法经营证照、防火防盗防汛、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等所需全部手续。
(8)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重庆市室内租赁场地收费标价牌》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9)租赁场地应优先保证甲方员工及正升·青青丽苑业主的车辆停放,且甲方员工10个及以内车辆无需支付停车费及物业服务费。
(10)针对租赁场地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承租期间,车位物业服务费、租赁场地及收费系统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和维修维护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如甲方因此先行垫付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场地的安全、安保、防火、防浸水、防渗漏、防潮湿霉变工作。如遇上述事故发生,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及第三人所受损失和产生费用。
(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租赁场地分包、变相转让、转包给他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6.2和6.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及堵塞通道。
(14)如乙方需在场地内设置广告牌、告示、标志牌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有统一的标准要求,报甲方备案。
六、违约责任
6.1若乙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乙方除补齐租金或整改到位或赔偿全部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违约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2、3.3、3.4、3.5条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应交而未交租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拆除租赁场地内的设施设备,若有违反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如超过甲方书面要求整改期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3)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物品,若有违反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如超过甲方书面要求整改期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4)乙方未履行租赁期内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防火防盗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职责而导致相应责任后果, 且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整改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元/次。
6.2 若乙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解除时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收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另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2、3.3、3.4和3.5条约定交纳租金,租赁期内逾期交纳租金累计超过30日的。
(2)将租赁场地分包、转包或变相转让、转包给他人的。
6.3 乙方违反合同第6.2条约定任意一款,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乙方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6.4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按交付时的现状或甲方书面确认的状态向甲方办理租赁场地移交,将租赁场地内的自备物品予以转移,超过5日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场地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场地内乙方遗留物品进行处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还应按解除时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交付的该租赁场所存在严重的结构质量问题且会危及乙方安全而甲方未能进行整改的。
(2)在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权属纠纷甲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消除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或法定的情况下,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
6.6 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七、通知及送达
7.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往来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或电子邮箱进行。任何一方按该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即视为向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7.2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是双方的有效地址,双方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均应当采用ems邮寄方式按照上述通讯地址进行送达。一方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于快递发出之日起5日之后视为已经送达,一方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电子邮箱向其他合同方发出的电子邮件自成功发出之时起1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一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方并经其他合同方确认,否则其他合同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或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7.3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当真实有效,如有错误或者地址变更但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应自行承担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至少在变更前7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进行书面通知。若未按上述方式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7.4一方当事人按上述约定地址向对方送达的,以签收之日作为送达之日,即使邮寄信息最终显示为“他人收”“前台收”“代收”等情况,也应当视为已经成功送达。对方当事人拒收的,也视为成功送达,以拒收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7.5因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其他情况,导致邮寄文书被退回的,以邮件退回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7.6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诉讼(或仲裁)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双方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在邮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第7.4、7.5条之情况,或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的其他情况,也应当视为送达。
八、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或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租赁场地及其设施设备,如发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确需拆除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自行拆除,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租用场地所在地即重庆市渝北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等费用)。
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4车库租赁范围示意图、租赁场地现状照片、乙方对青青丽苑车库的整改方案为本合同的附件。
8.5 甲乙双方确认已清楚知晓并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确认本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双方确认本合同违约责任公平合理,不可撤销、不可下调。
8.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车库租赁范围示意图
2.租赁场地现状照片(11张)
3.乙方对青青丽苑车库的整改方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2021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件1:车库租赁范围示意图
请拨打联系电话索要
附件2:租赁场地现状照片(11张)
请拨打联系电话索要
附件3:乙方对青青丽苑车库的整改方案
乙方对青青丽苑车库的整改方案
由于青青丽苑车库的配套设施使用已近10年,部分配套设施已老化。根据现场情况,我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事项的整改、更换并承担费用,具体如下:
1.对车库内破损立柱进行修补刷漆共5处(41号车位旁、51号车位旁、60号车位旁、169号车位旁、167号车位旁);
2.对车库内破损墙面进行修补刷漆共2处(105号车位旁、86号车位后方);
3.对车库负一层至负二层弯道处墙面做防水处理并对墙面进行修复1处;
4.对车库渗水进行引流共2处(62-64号车位上方、90号车位后方)。
5.对车库内损坏的37具灭火器箱进行更换。
以上整改事项,我司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更换,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单位名称)
2021年11月 日